暂估价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在承包人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招标人提供暂估价时,应按要求估价,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并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并列出明细表。
投标文件中,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暂估价的具体范围可以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法定要求:暂估价虽然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但并不是由施工合同双方确定价格即可。当暂估价所涵盖的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时,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设备,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设备,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必须招标的相关规定时,选择适用通用合同条款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暂估价的确定方式。
调整机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当遇到设计变更、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时,需要对暂估价进行调整。
调整通常包括重新计算工程量、更新单价、调整间接费用和风险调整额等步骤。
项目初期规划:在项目规划阶段,暂估价用于估算项目的总成本,帮助决策者评估项目的可行性,为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招标过程:在招标过程中,投标方可能会提供暂估价作为其报价的初步参考,以便招标方进行预算和比较。
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某些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价格尚未确定,可以采用暂估价进行临时支付,待实际价格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减少暂估单价设置形式:对于必然发生的材料、设备,应提前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在图纸详细、参数明确的基础上,细化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要求,并准确描述采购需求,便于承包人依据清单描述进行准确报价。
合理设置专业暂估项:对于需二次深化的设计项目,要求设计单位在招标前完成深化设计,满足投标要求时再进行招标。对于专业性较强、需要专业深化的设计部分,通过充分了解市场或经第三方论证后决策其可行性。
明确二次招标主体:管理过程中暂估价是否招标或采用哪种模式来实施,需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约定,明确二次招标的实施主体,确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各自的责任分工和风险。
合同专用条款需对暂估形式加以补充和细化:单价形式的暂估项,不能仅在通用条款中阐述每一类品目产品,至少应报高、中、低档三个价格并附上价格资料。对于二次招标过程会产生的代理费用、协调配合费用,以及承包人是否可以参与投标等内容,都需要在招标文件合同补充专用条款中进行描述。
做好结算和风险控制: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应详细描述暂估价项目、竣工结算涉及的材料暂估价和专业过程暂估价在结算时可能发生的差价,以及价差部分结算涉及的相关合同价格、措施费、规费、税费及风险问题。
目前国内对于暂估价设置的比例尚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地区和不同项目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例如:
北京市: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分包工程和设备、材料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江西省: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
河北雄安新区:要求加强对招标项目中暂估价的管理,暂估价不得超过合同估算金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