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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 TIAN TONG YUAN

工程签证究竟是什么?

天同源 工程造价咨询 :2023-05-24 15:38 0 次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中,随着建设项目体量的不断增大、建设周期的日益拉长、及建设项目外部环境的多变,使得原有的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签订补充协议,形成“工程签证”。有时也称其为:工程签证单、施工签证单或技术核定单等。

“工程签证”的出现也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成本的变化,甚至有可能会导致造价管理中“三超”现象的发生。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合同外的费用增加、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工程签证”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可作为补充协议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凭据。

工程签证具有以下三方面要义:

签证2 (2).jpg

第一、“工程签证”在承发包合同应有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建设工程工程量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8)第9.14.1有这样的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这进一步明确了在工程签证中要求按合同约定行使其权利。

虽然,目前使用的不同合同文本中基本上都追加了合同价款、费用、索赔等概念,但由于没有形成一个严密的计价体系,故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对“工程签证”应加以明确,如:约定工程签证的定义、时效、办理程序和确认原则等。

第二、“工程签证”应明确签证的主体权限范围

工程签证的主体一般是指承发包双方授权的代表、咨询工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基本都设置了工程师(如: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师等)、项目经理的职务,还就需要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其签证权限范围。

第三、“工程签证”中应明确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这里关键是要明确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也就是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或归咎于发包人责任而增加的费用。

在明确了“工程签证”的三大要义后,就应针对工程签证可能会出现的疏漏,加强现场签证管理,避免签证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的行为,力争把工程签证费用压缩到最小限度。小编在这里特提及:在工程签证中应注意杜绝以下几方面问题的出现:

签证1 (2).jpg

1、应当签证的而未签证

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一些签证,如零星工程、零星用工等,发生的时候本应当及时办理。现实中有部分业主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性较强,施工中经常改动一些部位,既无设计变更,也不办现场签证,到结算时往往发生补签证困难,引起纠纷的现象发生。还有一些施工单位缺乏签证意识,不清楚哪些费用需要签证等。

2、不规范的签证

现场签证一般情况下需要业主、咨询方(或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缺少任何一方都属于不规范的签证,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3、违反规定的签证

有些业主没有配备专业工程投资控制人员,不了解工程造价方面的有关规定,个别施工单位就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得一些违反规定的签证。这类签证也不能被认可。

如何才能使“工程签证”合法、合规、合理、规范、有效?就成为合同双方、咨询工程师研究探讨的话题,也是我们而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小编在此提出个人拙见,以供交流、讨论和参考。

首先,工程签证各方应明确签证基本原则,即:准确计算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及时处理原则;避免重复原则;现场跟踪原则;授权适度原则。并把这些原则落实到工程签证的实务中。

其次,建设各方参及签证人员要认真学习研究工程合同和相关制度。工程签证的内容要真实完整,办理程序要规范,分清责任。特别要注意:签署意见要用词准确,内容数据要唯一。严谨出现如“情况属实”、“请领导研究”、“按规定办理”、“待审计定价”等签证意见模棱两可、不严谨,推卸责任的不规范用语。

最后,要求咨询工程师对签证的确认意见要按实表述、认真及时核实工程量,杜绝在确认意见中填写“情况属实”字样或类似中性表述内容。工地代表要对签证时间负有责任,对工程结算有明确的意见,对签证事件要从造价结算角度作出正确判断,以供上级决策。

综上所述,工程签证可视为补充协议(如:增加额外工作、额外费用支出的补偿、工程变更、材料替换或代用等),应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优先解释权。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咨询工程师更应严格把关,及时消除造成不规范签证行为,为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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