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相关的诉讼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工程干了一部分,便因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中途退场,到结算时就因为约定价格而产生纠纷。最常见的是以约定的固定单价合同为依据的结算方式。
倘若工程全部完成并正常竣工,毫无疑问当以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款方式作出结算。固定单价实质是以综合考虑整个工程的成本来定的价格,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以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既不客观也不合理。
那么,未完工工程应按照什么方式计价呢?
这个时候,工程就可以参照“定额”进行结算且包含利润。符合中途退场结算,核实发包方原因的话还可以申请损害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