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代结”是指部门(单位)直接用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进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的工程价款结算。
按照法律要求,坚决杜绝“以审代结”的不当做法。
第一,建设单位对工程有管理责任,审计机关具有监督职责。即审计单位与建设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直接“以审代结”,将监督和被监督二者合二为一,使审计机关既有“运动员”的行为,又有“吹哨人”的权利。这样不仅会影响工程透明度,引起制度混乱,还会造成一些潜在的风险。
第二,审计机关作为独立的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估。其审计结果应是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对工程管理的最真实反映,从而促进建设单位查漏补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