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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

造价鉴定案例:未完工程退场依照工程量为标准按比例折算来鉴定工程价款

天同源 造价鉴定 :2025-01-14 14:02 0 次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的,则应根据固定单价核算出己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即已完工工程造价=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全部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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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犍为凤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32号

法院观点

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由于双方对已完工程量未进行结算,一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委托双方选定的四川恒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信永中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嘉公司承建的碱回收车间工程已完工程量和已完工程量占送鉴施工图总工程量的比例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显示,东嘉公司已完工程量造价占送鉴施工图总工程量造价比例为52.78%。综上,东嘉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应为3092908元(586万元×52.78%),凤生纸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10.8万元,已超过已完成工程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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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案例中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载明:“而涉案的建设工程尚未完工,故应先计算出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再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照上述比例计算即为本案合同内已完成工程量的造价。”即二审法院其实也认同以工程量为标准按比例折算,后因双方不配合在二审中继续进行鉴定,并且没有证据足以证明一审法院下浮比例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综合全案,未再进行新的未完工程造价鉴定,并对酌情下浮15%的比例没有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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