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园公司承建了中医院的建设工程。一年后,双方与监理、勘察及设计单位对工程共同验收。在临近付钱的当口,毫无意外的双方对工程量产生了争议,且无法核对合同内新增及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
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鉴定范围应该如何确定呢?
通常,司法机关仅应同意对有争议部分进行鉴定。但如果争议部分与无争议部分不可分,也可对工程造价全部委托鉴定。比如在固定总价下,如果固定总价包干的工程范围不明,就无法对固定总价包干工程范围之外的签证单、合同外工程量等进行鉴定,则只能对工程全部范围进行造价鉴定。至于争议部分与无争议部分是否可分,可由法院咨询相关机构后确定。